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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我公司新购置一台价值600万元的大型生产设备,我公司想对该固定资产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提折旧。那么,对购置的固定资产,税法在最低折旧年限上有何要求?

2019年6月,我公司新购置一台价值600万元的大型生产设备,我公司想对该固定资产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提折旧。那么,对购置的固定资产,税法在最低折旧年限上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