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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近年房屋、土地等资产价格不断上涨,导致我公司拥有的办公楼、土地发生资产评估增值2亿元。那么,针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我公司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2019年7月,我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因近年来,房屋、土地等资产价格不断上涨,导致我公司拥有的办公楼、土地发生资产评估增值2亿元。那么,针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我公司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