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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将开发的一栋商务办公楼转为自用并从2019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2019年7月又将该办公楼对外销售给了S公司。那么,对于该办公楼已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12月,我公司将开发的一栋商务办公楼转为自用并从2019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2019年7月又将该办公楼对外销售给了S公司。那么,对于该办公楼已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