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临时收入的个人和其他不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那么取得临时收入的个人和其他不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是否能享受这条优惠政策呢?例如,某自然人取得临时不含税收入5万元,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正常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取得临时收入的个人和其他不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