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2018.1.1—2020.12.31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否需要报备?
企业在2018.1.1—2020.12.31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否需要报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对于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无需备案,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